2.
115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08建 號建物,內有生活雜物,1樓左側有增建、右側為鐵皮搭建之車棚、2樓亦有增建、三樓增建為 屋突」,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
3.
債權人查報指稱:「經詢問到場鄰居,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原子能委員 會網站有關輻射屋查詢,無本案執行標的之門牌資料,另於現場勘測時,其建物外觀尚屬完 整,內部亦無明顯超出常規之龜裂情形(但可能存在細微裂縫),另於台灣凶宅網亦查無符合本 件標的之結果,似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4.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及函詢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 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 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23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