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46地號)查封筆錄及民國114年12月17日履勘筆錄、(544地號)查 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位於復旦路二段128號社區前方之人行道 及馬路。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9.
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 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 務局;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 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 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