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 物及豬舍坐落,部分雜草木,部分為葡萄園,且編號2土地無臨路。據債權人及 其代理人稱,編號1土地係共有人使用,編號2土地查無土地承租人資料。因土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承租人就編號2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之優先順序在共有人之前)。
9.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