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種植 農作物,部分有溫室、工寮坐落。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 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 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 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8.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