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出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3.
標別一(164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 類別為農牧用地,為放領耕地。依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為農地上 無農作物,土地未臨路。另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台中縣政府六九府地 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請應買人一併注意。標別一係拍 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均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 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