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 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