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0地號土地現為雜樹 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無人管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50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