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6地號土地現為雜樹 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無人管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596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6.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7.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上午10時(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