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5竹26738

高雄市茂林區得波那段2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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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20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
保證金:
3
總坪數:
122.9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22.9 坪
總現值:
6.5 萬
拍後增值:
-8.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茂林區 得波那段 26地號,面積 1,219 m2,持分 1/3,15 萬
法院筆錄 (9)
2.
如備註欄所示。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6地號現為草皮空地,部分種植果 樹,有臨產業道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8月6日具狀陳報,土地現無人使 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6地號土地為非都市計畫森林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 留地,現況為雜樹林及果樹,單側臨2米路,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 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茂林區 得波那段 26地號
1,219 m2 × (1/3) × 160 元 - 15 萬元
= -8.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0/14
3拍 不點交
486.3 坪 / 1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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