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2土地,據澎湖縣政府函復 分別屬都市計劃內之住宅區、道路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標別2 中943地號土地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標別2中943地號土地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標別2中943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標別2中943地號土 地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 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 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