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標別2地號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