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以東勢格紫福宮為中心,197-7地號位於其西北方220公尺處;197-6位於其西 北方310公尺處;194-2位於其西北方410公尺處;194地號位於其西北方290公尺 處;209地號位於其西方110公尺處;212地號位於其西方450公尺處;211地號位於 其西方320公尺處;218-6地號位於其西南方約470公尺處。以上土地209地號及21 1地號有東勢格產業道路部分經過,其餘皆為雜樹林,無路可達。
3.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