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筆土地未臨道路,出入須經他人之土地,該筆土地上現有第三人林啟清設定地上權,並有地上權人林啟清之公園段一小段428建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福州街35號)。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地上權設定,該地上權及地上權人林啟清之公園段一小段428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福州街35號),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於本件土地上建築房屋者,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前開優先承買權順序如下:
12.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另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7‧
13.
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地上權設定,地上權人林啟清,權利價值:台幣8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128平方公尺。該地上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