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燕巢區安招段359地號土地於民國96年3月8日假扣押查封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59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本件民國114年12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燕巢區安招段498建號未保存登記房屋,房屋多數坐落於燕巢區安招段363地號土地。據稅捐機關人員依課稅房屋平面圖稱,債務人課稅部分(稅籍編號
2.
為三合院中之3個房間的三分之一,分別為正面公廳右側為上鎖且無法進入之廂房(面積約為5‧5*4‧5平方公尺);三合院右側為部分廂房之一部(面積約為4*3平方公尺);右後外側部分面積約為4*7平方公尺,有獨立之出入口,現作為熱炒店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土地目前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土地上為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有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498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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