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土地上,編號2為巷道使用,不動產於查封時, 債務人之父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頂樓有漏水情形。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 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連同坐落之編號
4.
3土地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 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龍井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
10.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及建物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 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