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6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很久沒看到屋主進出,也不清楚現是否有人 居住,有欠繳管理費,另依115年6月19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函現況調查稱:屋況無人居 住,惟第三人張佳玲於115年6月29日具狀陳報稱:因債務人積欠伊債務,故將系爭房地交付伊占 有中,嗣經本院115年8月6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及占有人均不在場,有位債務人之員工在場 稱:有看到過占有人住過,但不知其占有時間點及占用法律權源,屋內物品為占有人所有,屋內 有電梯,一樓有櫥櫃包包、家電、鍋具等,2樓有多雙鞋子、花束、衣服、行李箱等物品,3樓 為空屋,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負擔自理,本院不負 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第一次拍賣價格參考113年度司執字第159192號案件第3次拍賣價格核定底價。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