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85地號部分土地上有土地共有人沈有志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3號及3─1號建物坐落其上,部分土地為週圍之雜木林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