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土地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44 7建號)坐落、部分為空地;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兄長共有,由共有人使用、管理,其偶 爾回來看看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整體地形長方形,地勢平坦。
4.
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建物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44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拍賣之316-
7.
316-55地號土地由債務人設定地上權予南投縣國姓鄉農會,但地上權人並 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