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9地號土地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債務人在場稱土地無出租,未使用開發。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高低起伏。
4.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