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2地號土地有部分種植花 生,其餘為雜草。94地號土地上有工寮,部分種植西瓜,部分種植時蔬。96地 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林。455地號土地有墳墓數座,部分道路,部分短期植栽, 其餘為雜草。
2.
上開土地上之花生、工寮、西瓜、時蔬、墳墓、植栽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 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 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45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