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2地號土地有部分種植花 生,其餘為雜草。94地號土地上有工寮,部分種植西瓜,部分種植時蔬。96地 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林。455地號土地有墳墓數座,部分道路,部分短期植栽, 其餘為雜草。
3.
上開土地上之花生、工寮、西瓜、時蔬、墳墓、植栽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 擔。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 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5.
45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