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執行人員目視,標的物為鐵皮屋, 門口僅以簡易木板遮擋,無鐵門。屋內僅堆置雜物。據地政人員會同測量稱標的物坐落於九層 林段492-18地號土地,占用鄰地492-67地號3.38平方公尺、549-20地號26.68平方公尺。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賣, 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非屬債務人所有, 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基 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優先承買資格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基 地所有權人及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