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查封房屋為債務人父親使用,有增建三樓, 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編號2土地為建物後之小空地,部分被增建占 用。嗣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履勘及測量時,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勘測所示,編號
3.
2土地為建物之 基地,就增建部分測量如編號2建物,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自住,三樓有神明廳。另依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後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經114年楠西地震後,房屋受損部 分有
4.
三樓之隔間牆壁及主柱裂開、廚房主柱裂開、一樓及二樓地板裂開、二樓陽台漏水... 等,請投標人注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樓梯牆壁有裂痕,三樓部分天花板、隔板木板破損, 一樓後方廚房、二樓後方陽台廁所及三樓等為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占用鄰地權源,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9.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編號2土地屬「計畫道路」, 計畫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 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 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923地號土地約13.4平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 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另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 之規定,就拍賣標的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欲行使優 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