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棟建 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編號
3.
5土地係拍賣 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6.
5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六、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 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 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
7.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含墳墓)、 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9.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