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權人稱標的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客廳有供奉神明。頂樓增建其中一間堆 滿雜物及廢棄物無法進入,另一間增建債權人表示沒有鑰匙,沒有在使用,從外往內看,內部 堆放雜物。地政人員表示得從外面測量增建,未開鎖進入。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標的建物天 花板剝落,堆滿雜物。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7.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依債權人陳報之死亡證明書,本件原債務人(共有人)盧O棋於115年1月間自然死亡於標的 建物。
9.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 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477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 增建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3樓頂)、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屬既存違 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 處理者,限期拆除。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 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