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李O仁及黃O琴占 有使用,租期自113年6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押租金30000元。據承 租人表示建物有嚴重漏水。
6.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