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本件標的位於廣和街75巷巷道,占用廣和街73號房屋後方角落一小角,巷道占用範圍自巷口至該巷5號之1宮廟前。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土地為72年度使字第775號之建築基地,有民法物權編8之5條適用,拍定後須在建築物或相關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須於公告最後之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不表示者視為拋棄優先承買權。此規定將耗時良久,應買人須自行審慎評估。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