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直接臨 路,需透過鄰地出入,且其上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前開建物係共有人使用。因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未一併拍賣,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 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