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土地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現況主要為作農地使用之田地 (種植稻米)、部分巷道使用,未訂定三七五租約。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後 經債權人詢問債務人表示土地上作物收取權人為第三人張○○,每期為口頭約 定,無書面契約。該農作物未一併鑑價,作物收取權不在本件拍賣之列,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