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為集合住宅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 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13號,據債務人稱出租於他人使用,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