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2年2月14日現場執行時,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及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執行人員現 場所見
3.
591地號土地均為標的物前之道路用地,惟是否有 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第1092建號建物為頂樓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1092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地號365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 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