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7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 23之9號建物坐落,建物所有權人陳正利陳報稱係173地號之共有人陳添壽同意 其無條件、無限期使用建物所占用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地上 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