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地號土地其上有坪林區水聳淒坑6號之1及6號之2未登 記建物及屋前空地;39-1地號土地位於坪林區水聳淒坑6號未登記建物後方5公 尺處,其上蔬果作物經共有人陳報為其所種植。前開建物、農作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農作之法律關係。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農作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