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據 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目前為魚塭,且與部分鄰地混合使用,混合使用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除經兩造協調外,依法應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 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 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 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