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於115年6月16日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位於鐵橋龍潭區上林13號橋 後方,呈現三角形,為雜林地。據估價師鑑定報告記載,該土地位於龍潭區金 龍路476巷80弄26號西北側約110公尺處,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之農地,未直接 臨路,可由上林十三號橋經過鄰地步行進入。
7.
本件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依同條例 第33條本文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 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