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831棟次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用、 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惟無從正確 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188-10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9.
拍賣之188-102地號土地係供作社區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該土地之共有 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831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