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7鄰59之1號臨房屋不遠處,其上部分有 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鐵皮屋旁則有須經他人土地方可進入之產業道路、其 餘部分則為雜草空地及雜木林。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 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 後除鐵皮建物坐落土地及產業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但如 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