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6月2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疑似為無路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 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 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 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
3.
本件不動產共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