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果樹、檳榔樹、雜木,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 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9.
拍賣之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之196-1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57.1 7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