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 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 不點交。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10.
198-7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 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11.
拍賣之198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20.43 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
12.
拍賣之198-2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22.3 1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