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五股區五股坑一段 123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五股區民義路一段289之5號建物西方,其上有一門牌號碼五 股區民義路一段289之3號鐵皮建物,後方鐵皮有一角占用,及鐵皮車棚,其餘大部分為 雜木林;五股區五股坑一段1334地號毗鄰1233地號土地,1343地號土地毗鄰1334地號 土地,其上皆為雜木林,無建物占用。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上開土地實際坐 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 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 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