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五 股區民義路一段255號之17號建物,占有法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涉及都市計畫疑義,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 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 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 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8.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 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 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 標人注意。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 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