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土地)據聲請人陳稱:除部分為道路使用外,其他係由相對人自用、未出租, 又據分局查報係由相對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 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4.
15-47地號土地為交通用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15-48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 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建築物,其中82棟次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跨建於同段10-12地號土地上,相關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與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異議。
12.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