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10-10地號土地上有使用執照之記錄,且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 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但座落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如相關權利 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應於核發移轉權利移轉證書前提出權利證明供本院審查。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