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定後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方可點交,但如後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 得不點交。
5.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 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六、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 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 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