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履勘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32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草、雜木、荔枝園、墳墓數座,另有水塔坐落其上,有鄰產業道路對外通行。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作物荔枝園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