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648地號土地其上種植茶樹。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附近約730公尺為南投殯儀館。債權人具狀表示據債務人陳述,土地均由其兄弟處理,經查債務人之弟張OO表示該土地口頭出租予第三人吳OO,已承租十餘年,每年租金新臺幣24,000元給付予債務人之弟張OO。本件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