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 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 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2.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268-28地號土地其上為溫室、 未臨路,實際占用情形需鑑界,地形略呈長方形。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 之溫室目前未有種植,為閒置狀態。債權人嗣後並具狀表示:拍賣之土地占有使 用情形不明。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