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00地號土地,大致呈 長條狀,部分作為社區水泥道路使用,部分有他人建物(磚造鐵皮一層建 物)占用其上;400-5地號土地為一狹小之畸零地,其上為雜草、空地,有 無建物占用須經鑑界使得確認,無臨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