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670─1地號土地為休耕之田地,鄰稟路(之間隔一米水溝)。債權人代理人稱均為共有人使用。債務人嗣後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共有人賴OO,由第三人巖OO承租耕作,租期自民國110年10月24日至116年12月30日,每年租金新臺幣14,000元。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