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 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4.
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771-56地號土地為 空地,無路可通行,不臨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771-56地號土地為債務人 管理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